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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专业考试
■1、考试科目及安排:

■ 2. 考试要旨
素 描:旨在测试考生对造型的审美感受、观察方法、理解能力和艺术表现能力。
色 彩:旨在测试考生对色彩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、色彩感觉的敏锐程度、色彩关系的把握和艺术表现能力。
速 写:旨在测试考生对所描绘对象的观察概括和准确的表达能力。
设计基础:旨在测试考生对日常生活的观察、审美和创新能力,考察考生对艺术设计领域内基本知识与表现技能的掌握程度。
创 作:旨在测试考生进行创作的构思能力和艺术表现能力。
文艺常识:旨在测试考生文学和艺术的基本知识和素养。
写 作:旨在测试考生的写作水平。
■3.考生凭专业准考证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(带有本人照片及身份证号码,照片上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)进入考场,两证不全者,不得参加考试;一经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,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。
■4.对专业考试入围的考生.我院将于4月15日前寄发《文化考试通知书》。未入围的考生,登录“清华大学本科招生网”或拨打我院教务办咨询电话查询专业考试成绩。
五、文化课考试
各省专业统考成绩合格,并且取得我院专业考试入围资格的考生,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。
■ 1.高考报名时,持我院发放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《文化考试通知书》,在户口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高招办办理高考报名手续。
■ 2.考生需按艺术类报考,填报的专业必须与我院发放的《文化考试通知书》中的招生专业一致。
■ 3.考生选考的文化课科目满分要达到750分(原始分),数学成绩计入总分。因个人原因未选满750分者,不予录取。
■ 4.上海市考生选考全国卷或上海卷均可;广东省考生必须参加五门科目的文化课考试(第五科选考科目不限)。
■ 5. 考生报考时外语语种不限,入学后我院只开设英语和日语课程。
六、政治思想品德考查与体检
■ 1. 我院对取得《文化考试通知书》的考生进行政审,政审表与《文化考试通知书》一并寄给考生,由考生转交所在单位,考生所在单位如实填写盖章后于2006年5月15日前(以寄出邮戳为准)寄到我院教务办公室。对未寄回政审表或逾期寄到者,不予录取。
■ 2. 考生高考的政审与体检,按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高招办的规定执行。
七、录取
对于专业考试入围、第一志愿报考我院、政治思想品德考察及体检情况符合要求的考生,按下列办法录取:
■1、艺术史论专业:按照文化课总分的排序择优录取。其中要求语文不低于100分,外语不低于90分。
■2. 艺术设计和造型艺术专业:在文化课总分(包括语文和外语的单科分数)达到我院规定的最低分数线,按照专业课总分与文化课总分相加的总成绩,在报考专业内排序择优录取。2006年我院规定的文化课总分(包括语文和外语的单科分数)的最低分数线,将根据高考后考生的总体情况而定。
■3.对专业排名位于艺术设计专业全国排名前30名或造型艺术专业全国排名前15名的考生,如果文化课总分(包括语文和外语的单科分数)达到我院规定的最低分数线,即可被录取。如果文化课总分(包括语文和外语的单科分数)未达到我院规定的最低分数线,我院采取“专业课成绩保留一年”的政策,待第二年报考我院时,专业课考试免考,只参加文化课考试,如果文化课总分(含语文和外语的单科分数)达到我院该年规定的最低分数线,仍可被录取。
注:
①办理“专业课成绩保留一年”的手续:个人提出“保留专业课成绩一年”的书面申请;申请时间为每年的9月初至10月底;提供一张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片。
②2005年我院规定的文化课总分及语文、外语单科分数的最低线:
艺术设计专业:文化课总分370分(含数学),语文单科分80分,外语单科分65分。
造型艺术专业:文化课总分350分(含数学),语文单科分75分,外语单科分65分。
八、华侨及港、澳、台地区考生报考规定
报考我院的华侨及港、澳、台地区的考生,必须参加我院专业考试(可选择任意考点),专业考试办法与大陆考生相同。对于专业考试入围的考生,我院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《文化考试通知书》,考生持《文化考试通知书》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港、澳、台、华侨文化课联合考试。文化课联合考试的报名地点:
■1. 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,地址: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,邮编:510631,电话:020■38627826、38627819;
■2.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,地址: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,邮编:350003,电话:0591■87841550
■3.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,地址: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,邮编:361006,电话:0592■5703107
■4.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,地址:上海市钦州南路500号,邮编:200235,电话:021■64513406
■5.北京教育考试院,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4号,邮编:100081,电话:010■62114253
■6.香港考试及评核局,电话:23280061
■7.香港中国旅行社及各分社、京港学术交流中心,电话:28936355
■8.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,电话:3969334
九、外籍考生报考
外籍考生报考我院,请与我院留学生工作部门联系。
电话:010■62798956,010■62790708 联系人:刘岩涛,杨斯
十、学费
■ 1. 学生一律缴纳学费,请考生报考时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,量力报考。
■ 2. 学费标准:
国内和台湾籍学生:
□ 艺术史论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5000元人民币。
□ 艺术设计和造型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12000元人民币。
华侨及港澳地区学生
□所有专业均每生每学年学费25000元人民币。
外籍学生
□所有专业均每生每学年学费40000元人民币。
十一、入学事项
■ 1. 新生报到时,按照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内规定的时间,持《录取通知书》及我院发放的《专业准考证》和《文化考试通知书》,办理报到手续。
■ 2. 新生入学后,我院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全面复查,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,一经查出即取消入学资格,退回原籍;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入学体检标准者,将根据清华大学学籍管理有关条例处理。
十二、其它
■ 1. 我院实行优秀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制度。
■ 2. 我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,对生活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、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。
■ 3.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,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。
■ 4.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学习用具及材料费用自理。
■ 5.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(外籍学生除外)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。
十三、2005年录取新生成绩概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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